海宁市个人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财政补贴对象
发布时间:2014-10-09 08:39:19
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在此期限内向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我市范围内普通新建商品住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理备案的个人。
上述个人向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后重新安置的普通新建商品住宅、个人购买的普通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海宁房产网提醒:只要是我市范围内普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合同签订时间在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即可申请财政补贴(非首套房也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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