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购买海宁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4-09-29 11:37:31
案情
2008年海宁市袁花镇李某与外来的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自家的三间房屋,两间厢房及院子,一并卖给了王某。在签约当日王某收取了全部购房款20万元,该村村长作为证明人也在合同上签字。入住后,王某对购房屋进去了翻建。2009年8月份该地区拆迁,经评估王某所购房屋评估价格约60万元。李某看自己太亏,便一纸诉状将王某告海宁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回购房款,并返还房屋。
法院认为:因王某不具有该村村民资格,没有权利取得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所有不具有效力。但对于房屋评估价约60万元的分割,因王某对房屋进行了翻建,从公平的角度来讲,仅返还20万元的购房款有失公平,考虑其再次购置房屋费用,目前的房屋价格与购房当初房屋的价格相差比较大,因此综合各种因素,判决按房屋评估价格50%反还给王某作为经济补偿。
【分析】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
第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般将导致农村土地的浪费;
第三,宅基地是农民安生立命的保障,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再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所以一般城里人到农村买房都是无效的,但毕竟卖方也有过错,如果一味地判决无效不给于买房一定的补偿显然有失公平,并引发不良的诚信危机,所以本案中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卖方因向买房支付相当高的经济补偿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
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行为法院原则上都认定无效,但法院在具体处理此案时会考虑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历史原因,不能完全按照无效合同返还原款原物的规定严格执行,而应该按照公平,诚信原则,合理公平地分配房屋增值及拆迁取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