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一房二卖,中介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27 16:09:06
【案例】
      刚来海宁不久的李女士于2013年8月2日通过海宁某中介公司找到了一套成园里的房源,很快在8月10日与卖方张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张先生为表示卖房的诚意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给了房屋中介公司保管。合同签订后,李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0万元。但张先生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相信房产证在中介公司保管,李女士没有过多担心。但是就在和张先生多次联系后,发现事情有些不妙。于是到房管部门查询该房屋信息,发现该房屋已经在前几天登记在别人名下,致使不能买到上述房屋。李女士认为,中介公司为其介绍了失信的房主,在居间活动中也未尽到居间义务,因此,将中介公司和张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向李女士提供的房源信息及其他信息并无不实之处,不存在欺诈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的情形,因此不承担责任。张先生在中介公司保管房产证的过程中采取非法手段又将房屋别售他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约定向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张先生向李女士归还首付款10万元并支付李女士违约金15万元。
【分析】
      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合同法》第424条、425条的规定,将交易的详细情况告知了李女士,履行了中介公司的义务,因此中介公司不负违约责任。张先生在与李女士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另售他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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