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某中介“吃差价”,业主是否能要回被吃差价?
发布时间:2014-09-25 10:44:16
2014年4月,任先生通过海宁某中介公司购买了位于百合新城河畔苑的一套房产,中介服务费为1万元。签订合同当天,中介公司向任先生收取定金10万元,并出示一份房屋价格为1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中介公司拿出6份合同叫任先生逐一签字,其中有房屋价格为156万元的合同内容,中介公司未对任先生作任何解释。该房产中介公司还告诉卖方陈先生,买方任先生要求提高房价至156万元,为的是获得高额贷款。
2014年7月,任先生向陈先生索要由中介公司代收10万元的房款收据时,陈先生表示从未收过该笔钱款。感觉蹊跷的任先生向卖方了解情况后获悉,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收取了6万元的差价。于是任先生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以中介公司用骗取差价为由,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差价款6万元和服务费1万元。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应签订合同事项向任先生如实告知,本案中介公司为谋取不当利益,虚构事实,对任先生隐瞒真实的买卖价格,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法院遂判决由该中介公司返还任先生房屋差价6万元和中介服务费1万元。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中介行业的规范,中介公司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价服务,只能收取居间服务费和一些必要的实际支出,除此之外的费用一概不准收取,更不允许收取差价。同时《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为牟取私利,隐瞒了重要的交易价格,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中介公司收取差价和服务费没有依据,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
房产中介“吃差价”的现象较为普遍,且已成为房产中介的主要利润点,严重侵害了市场交易主体利益和扰乱了二级房地产市场秩序。房产中介“吃差价”所采用的共同手法一般是对登记售房者压低评估价和登记售价,对买房者抬高市场价等。防止中介骗取差价的几个重要方法有:1、买卖双方一定要在签订合同时见面;2、尽量不要签署全权委托书;3、发现中介有违法行为时及时向房管部门或中介组织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