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跳开中介将承担怎么样的后果?
发布时间:2014-09-24 11:37:37
      2009年5月,李先生欲将位于百合新城的房屋对外出售,便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居间出售合同》,委托中介对外出售,期限至2009年10月31日,价格120万元。双方还约定自委托期限内或届满后6个月内,若与中介公司介绍的买方成交,或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条件和机会与第三方成交,委托方以委托总价1%的金额支付中介费。
       同年6月,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买受方看房确认书》,实地看了李先生的房产,还约定张先生不得私下与李先生进行交易,若违约私下成交,则按购房总价款1%作为违约金。二天后,张先生与李先生,瞒着中介公司签署了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117万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得知李先生和张先生私下进行房屋交易后中介公司将张先生和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张先生和李先生分别按照购房款的1%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从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地产居间出售合同>和《买受方看房确认书》以及房屋已经过户到张先生的情况来看,李先生和张先生确实跳开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已为双方付出了服务及提供了相关信息。张先生和李先生规避了中介公司,私下达成协议并成交的行为违反了其和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张先生和李先生应该按照成交价的1%分别支付违约金,判决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介公司的服务主要体现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从而收取相应的报酬。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介公司已经为张先生和李先生提供了服务,并且最终完成了交易。另外根据李先生、张先生和中介签订的协议中也约定了有关中介费和违约金的情形。张先生和李先生跳开中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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