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套房改房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大了,能否要求买方加钱?
发布时间:2014-09-23 17:07:07
       2008年10月份程先生将白漾里的房改房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的住房以全款40万的价格出售给刘先生,刘先生向程先生支付了5万元定金;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办理过户当天。
       三天后,程先生和中介公司一起开始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时,程先生被海宁市房管处告知该房屋尚有8个平方米的公摊面积未记载于房屋建筑面积内,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应为73平方米。程先生觉得这8平方米是新增的面积,在与刘先生签订合同前自己并不知晓,40万的价格认为只是65平方米的计算出来的。现在实际面积多出来了,程先生要求刘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再补房款5万元。
     但刘先生认为,自己是整套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并没有约定房款的单价,不应该因为房屋的面积发生变化价款也随之增加。于是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程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合同时,虽没有具体约定房款的单价,但确认了房屋面积与房屋的总价款,根据房屋买卖的惯常方式,影响房屋总价款的因素,应该包含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朝向、楼层等因素,而决定房屋总价款的两大直接因素,就是每平方米的单价及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的确认,来源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记载。程先生与刘先生签订合同时,其知晓的房屋面积为65平方米,故与刘先生约定了房屋总价款75万元,这是基于对相同地段房屋单价的认识及房屋面积等因素所决定。而经过实测,诉争房屋实际面积为73平方米,程先生是在签约之后才得知此事实。
      因此,刘先生与程先生所订的合同,是在对房屋建筑面积错误认识基础上签订的,应属于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判决支持程先生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微信公众号
海宁房产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