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反悔能否要回该房?
发布时间:2014-09-23 10:44:35
【案例】
李师傅今年70岁,因无子女便按照习俗认了远房亲戚的女儿李小姐为女儿,李师傅于2007年购买了一处房产,李师傅看李小姐对自己孝敬有加,便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给李小姐。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李师傅一直在该房内居住。2005年5月份,李小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李小姐的母亲拿着赠与合同索要该房产,要求李师傅办理过户手续。李师傅以李小姐已去世,自己经济条件差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双方协商不成,李小姐的母亲将李师傅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并腾退房屋。
法院认为:虽然李师傅与李小姐已经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是因为赠与财产尚未交付给李小姐,李师傅仍然居住在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师傅有权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现在李师傅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小姐母亲的诉讼请求。
【分析】
赠与合同属于无偿的民事活动,一方享有权利而不负有义务(附条件的除外)。有鉴于此,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有关房屋的相关权利在没有转移的情形下,赠与人撤销赠与并无违法。
【提示】
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中特殊之处就在于在一般情形下,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而不负相关责任,因此也给受赠人带来了不确定性。但也有例外,比如附义务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等。我们建议除了善待赠与人之外,最好说明赠与人去作一份赠与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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