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定金不要了,能否不再履行买房合同?
发布时间:2014-09-19 15:33:50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条文就是〈合同法〉中的全面履行原则,它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无论是合同履行期未到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而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外,一般应当按守约方的要求,依合同约定判令违约方继续履行,而不能支持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或定金责任的请求。但全面履行原则是指按约定全面履行,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替代履行合同义务的,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有效,允许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定金责任而免除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也作了相关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93条第2款也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约定可以以承担定金责任代替继续履行的,放弃定金可不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不能以放弃定金代替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