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某些楼盘交付的房屋有质量问题,业主有权退房吗?
发布时间:2014-10-23 10:20: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第33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第4款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商品房的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2、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3、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此,不是所有的质量问题都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只有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才可以请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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