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房管处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4-09-14 10:07: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订立后30天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当买房人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开发商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对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的作用是防止出卖人一房二卖而损害买房人的权益,保证买房人在房屋建成且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买卖合同经备案登记后,即使开发商又将房屋另售他人,买受人仍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备案登记仅仅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措施,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经买受人与开发商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时如开发商违约,即使买卖合同未进行备案登记,买受人也可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买受人和开发商约定以办理备案手续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以双方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