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单位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24 10:32:55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企业单位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嘉公积金委办〔2012〕6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非行政事业单位201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嘉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1652元),其中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即19420元)。原缴存工资基数已超过最高限额的,不得再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最低原则上不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330元),其中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核准,可按不低于市政府最近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160元)确定。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根据嘉金委办〔2005〕9号文件规定,企业单位可在9%—12%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

四、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比例调整工作应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单位经办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调整清册(较大的单位应同时拷取调整清册电子文本),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将调整清册一式二份(较大单位应同时返回调整清册电子文本)送管理中心。经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给予办理调整手续。

 

        海宁市住房公积金监管议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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