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08-23 17:17:54

海宁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原有检测的基础上,在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必须由第三方对结构实体重要项目进行验证性质量抽样检查(以下简称实体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工程结构验收、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承担实体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省级检测资质和相应检测能力,必须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进行备案,承担实体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被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实体检测的主要项目有:
1.混凝土强度;
2.现浇板厚度;
3.结构层高;
4.钢筋保护层厚度;
5.砌筑砂浆强度;
6.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建筑物垂直度。
第五条 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共同委托(根据嘉兴有关规定,由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检测费用可按减半收取)。监理单位应在委托书中签署抽样检测意见。检测程序如下:
一、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制定检测方案,确定抽检的项目、数量等,并在实施前将方案报当地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由建设、施工单位于工程开工之前到检测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条件。
三、检测机构经核查并确认抽检项目、数量等符合有关规定后,受理委托并在结构平面图上注明抽检的项目、数量等,同时与委托单位约定检测的具体时间。
四、检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检测后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检测报告,由委托单位及时送达其余相关单位。检测机构同时向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相同的一份报告。
五、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相关检测费用,如检测不合格则相关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体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混凝土强度检测:
(1)混凝土强度检测上部结构优先选用回弹法,基础工程混凝土优先选用钻芯法。碳化深度检测采用1%酚酞溶液及碳化深度测定仪检测。
(2)建筑工程上部结构抽检的层数按如下规定:六层以下工程每二层抽取一层;七层至十一层每三层抽取一层且不少于三层;十二层以上工程每四层抽一层且不少于四层。每层抽检的构件不少于3个,抽检的构件应具有代表性。
(3)基础工程:每1000m2抽检数量不少于3个构件。
2.现浇板厚度检测:
(1)优先选用非破损法进行测量,也可使用微破损的钻孔尺量法。
(2)每一单位工程:住宅抽检不少于3户且比例不少于总户数的5%;其余工程抽检不少于3个自然间且不少于总自然间的5%。每个自然间的测点不得少于5个,取样部位要有代表性。
3.结构层高检测:
(1)优先选用激光测距法。
(2)抽检数量和部位对应于现浇板厚度检测。
4.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1)优先选用专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也可使用微破损直测的方法。
(2)重点对梁、板的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检,抽检的数量不少于混凝土强度被抽检构件数量的1/3,且不少于5个构件。梁底、板底及悬挑构件上部为重点检测部位。
5.砌筑砂浆强度检测:
(1)优先选用贯入法,也可采用其他现场检测方法。
(2)按每二层不少于1个构件且总检测数不少于3个构件,抽检的构件应具有代表性。
6.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建筑物垂直度:
(1)基准点、观测点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测量用的仪器精度应符合规范要求。沉降观测的次数不少于3次,时间分别为各基准点和观测点设置完成、主体结构完成、单位工程竣工,特殊情况应增加观测次数。
(2)高层建筑需进行建筑物垂直度观测,基准点设置完成、主体结构完成、中间每十层各观测一次。
(3)由检测机构所做的沉降、建筑物垂直度观测只作为第三方对建(构)筑物沉降、倾斜情况的一种监督与校核,施工单位仍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施观测。
第七条 结构实体检测结果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复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及时进行复测。复测应由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必要时可邀请设计等相关人员参加。复测结果书面告知要求复测的单位并抄报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
经复测后检测结果与原检测结果不相符的,由各方主体分析原因,责任方承担复测检测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证实初始检测存在原则性差错的,由检测单位承担全部费用。复测结果与原报告结果没有原则性差错的,复测检测费用由要求复测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 实体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坚持“公正、科学、准确、及时”的原则,对其承担的结构实体检测工作和提交的检测报告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对检测机构的结构实体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理。检测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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