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产税费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4-06-19 13:44:57
个人出租房产采用综合税费征收率计算应缴税费,分为“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个人住房用于出租的”三种情况。
    针对目前首期纳入征收范围的个人出租房产用于经营的纳税人,其综合税费征收率如下:
    (一)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月租金20000元(含)以上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18.80%;月租金在800-20000元之间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13.10%;月租金800元(含)以下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12.10%。对按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优惠减征后,月租金20000元(含)以上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11.80%;月租金在800-20000元之间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6.10%;月租金800元(含)以下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5.10%。
    (二)个人住房出租用于经营的,月租金20000元(含)以上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6.78%;月租金在800-20000元之间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5.00%;月租金在800元(含)以下的,综合税费征收率为4.00%。
    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含在综合税费征收率中。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适用税额规定如下:小城市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小城市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小城市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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