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房款何时支付?
发布时间:2014-05-21 14:30:32
【案例】
李某与王某是大学同学。2008年5月,王某得知李某欲转让房屋后,打算购买。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一套120平方的房产出售给王某,房价为190万。由于双方是同学关系,其中很多条款都没有约定,其中“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的两种交付方式上双方未做出约定。2008年6月下旬,李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手续,后住进该房。此后,李某和王某因生意上的纠纷交恶,双方就本案房价款的事宜发生争议。李某要求王某于2009年7月1日前付清房价款190万元,而王某则称本案房屋买卖的房价款问题,双方早已在其他生意上的债权债务中解决。2010年3月李某以王某交付房款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由于签订合同时双方未就“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做出选择,这也就成了诉讼双方争议焦点所在。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给付李某购房款人民币190万元以及购房价款人民币190万元的利息。
【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未约定付款时间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关于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合同中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则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最高亿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王某应对其关于房款已支付完毕的主张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王某需要提交收据和银行转帐凭证,或者提供关于本案债权债务清结的材料,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但其未能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因此仍要按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承担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