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收回定金,还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发布时间:2014-04-15 08:59:24
【案例】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08年5月1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名下房屋一套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张三在签订合同时给付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张三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
    2008年5月29日双方去办证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当时李四所带证件不齐全,故产权过户手续未能办成。之后,李四通知张三再等几天,后又告诉张三说,房子不能卖了。后双方重新在该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约定:由于李四违约,李四于2008年7月6日将购房定金2万元还给张三,甲乙双方同意该协议终止。被告李四于2008年7月6日将全部房款及定金2万元全部退还给张三。
    但是张三认为李四违反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还应支付2万元违约金。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三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李四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5月18日所签订的合同书及以后所补充的协议内容,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在该合同书中明确表示在被告退还定金后同意该协议终止,并未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新的约定。双方应按此约定履行,而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原告起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分析】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定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定金实际交付时定金合同生效。为此,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定金合同的法律关系,一切以是否实际交付定金为准。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由于李四违约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张三依法有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张三收回全部定金,不管双方是否补充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都一律随即终止,张三再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则无法律依据,因此其诉求也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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