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违约,其承担违约金后还应否承担赔偿房屋涨价的损失?
发布时间:2014-04-02 16:01:18
【案例】
      2008年9月30日,张三与李四经中介公司撮合,李四将一套房屋出售给张三,双方协商,张三向李四缴纳定金人民币2万元。后张三支付定金2万元,李四出具收条一份,收条中写明,该房屋总价10万元。李四在2008年12月12日应搬出此房屋,屋内设施不动。若李四不卖此房屋需赔偿张三4万元,若张三不买此房则定金不退。交付定金时李四正在办理自己名下房屋产权证,双方亦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09年2月张三以李四未能与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李四返还定金未果,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李四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虽然经房屋中介所介绍,双方虽未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双方之间有收条为据,从该收条记载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李四取得房屋产权证后,未将该房出售给张三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张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李四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张三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分析】
     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交付的2万元是购房定金,并约定了定金的惩罚性质,即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须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对方有权没收定金。需要说明的是:若合同已经写明定金,即使没有注明定金的性质,也具有担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若合同中没有写明定金,而写明是的保证金、押金等其他名称,但同时规定了定金的性质,那么也具有担保法上定金的法律效力。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专家提示:关于定金最好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2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而且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条件。
微信公众号
海宁房产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