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房产证未办土地证转让房屋,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4-04-02 15:46:07
【案例】
2004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将一间房屋抵押给原告,但双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06年6月5日,被告以物抵债将房屋转让给原告以偿还其中30万元借款。原告同意后,给被告开具了还借款30万元的收据,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12月15日,原告领取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使用该房屋。后来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则要求原告再支付20万元,原告不同意。遂于2008年7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示判令被告将该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原告名下。
法院认为:原告写给被告的收据中注明了所购房屋为30万元,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亦已办至原告名下,故法院确认双方转让房屋行为合法有效,价格为30万元。依照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手续,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的仍欠其所转让的房款20万元,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依法判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被告应协助原告将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
【分析】
如果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那么买卖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随着房屋所有权一起转移给买方。目前,各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屋买卖过户的做法不一:有的只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有的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是不管如何,根据房屋和土地不分离的原则,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随着房屋买卖一起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