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治安责任
发布时间:2014-03-23 16:27:31
房屋出租人应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承租人应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4、安全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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