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关系
发布时间:2014-03-12 15:47:49
【案例】
      2007年3月,王某承租了沈某的一间店面,双方口头约定月租金600元,每月初付清下月租金,但对租赁期限却没有约定。去年8月,王某接到沈某通知,说他要使用铺面,限其在一个月内交回,谁知王某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
      2008年底,王某接到法院的传票,称沈某已将他起诉到法院,要其应诉。沈某要求解除他和王某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让王某付清所欠房屋租金1800元,承担损失费5000元。王某对此当然一口拒绝。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两人对该房屋并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属不定期租赁,沈某随时可主张解除租赁关系。对于沈某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请,因王某在使用该房屋期间并未对沈某造成经济损失,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解除沈某与王某的房屋租赁关系;王某一次性付清拖欠沈某去年8月至腾出该房时为止的房屋租金。
【分析】
      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未约定租赁期限的租房合同,出租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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