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出租人死亡,租赁合同仍有效
发布时间:2014-03-11 16:34:47
【案例】
林某拥有一套住房,于2006年6月以每月3000元的租金租给田某使用,期限到2008年6月。2007年底,林某急病入院治疗,临终前将该处房屋留给其子小林继承。小林继承该房屋后欲将该房屋收回自用,遂以原合同的签订人已经死亡,其签订的合同自然失效为由,要求承租人田某搬出。田某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而拒绝搬出。双方因而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定:林某与田某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期限的,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合同并不因为林某的死亡而失效,而是在林某房屋的继承人小林与田某之间继续有效,小林和田某需继续履行合同直到合同期限届满为止。法院判决田某仍有权继续租用房屋,而小林无权收回房屋。
【分析】
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死亡的,则其地位一般由其继承人继承。虽然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这种变更不需要征求承租人的同意。因为继承的后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承租人如因此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