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转租给第三人,房主收回房屋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发布时间:2014-03-10 17:03:23
【案例】
      被告王某租赁某商业综合公司在市区的门面房一间,租赁期限为2008年9月26日至2009年9月25日,每月租金560元,合同约定不得私自转让。2009年4月17日,原告张某看到被告王某贴出的转让通知后,双方经过协商,于4月19日晚上成达协议。约定被告王某将其租赁的门面房使用权,该房内的电脑一台,空调一台全部转让给原告张某,由原告支付被告转让费用20000元,其中包括5个月房租3000元。并对违约责任作了约定。后原告张某即在该房内营业。与此同时,2009年4月17日,商业综合公司在听到王某转租该房的消息后,给其送达了一份通知,称对其私自转让房屋,公司将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收取违约金。
      原告张某在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各种原因2009年8月13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转让费20000元,并承担门面房装修费用2335元,庭审中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此房不得转租,承租人未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的行为,是对原出租人物权的侵犯,是无权处分行为。因此王某转租房屋的合同应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因出租人不予追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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