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合同解除时对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物处理
发布时间:2014-03-10 16:41:27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因为合同遭到解除从而使承租人的装修利益得不到全部实现因而受到损失,有约定的优先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其赔偿责任的分配仍然采用过错责任,按照导致合同解除的当事人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采用公平原则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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