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出租,承租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4-03-09 15:43:07
【案例】
原告李先生将自建违章房屋出租给张先生用于开办餐厅,双方于2000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一份,约定租期为一年,年租金为27000元。半年后,张先生发现该房为违章建筑,并且没有经过消防验收,遂要求解除合同,并拒绝交付租金,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租金。
【分析】
本案中李先生将违章并且没有消防验收的房屋出租违反了出租人担负的保障租赁物适租的义务,承租人承受不确定的危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所以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