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涨价房东只想双倍返还定金,然法院判房东继续履行合同
发布时间:2014-03-08 08:34:11
【案例】
      2009年3月李某与金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金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给李某,房屋价款32万元,由李某先交5000元的定金。双方还约定由金某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将房屋交给买方,李某入住后付清全部房款。合同订立后,李某按约定将定金支付给了金某。
但没想到的是,没多久该市的二手房价格上涨了,金某反悔。不管李某怎么催促,金某一直拒绝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最后干脆说房子不卖了。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李某认为被告因为房价上涨毁约,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原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金某认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房屋产权仍是被告的姓名。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和无因性,该案中房屋所有权应不被告方所有,被告可双方返还定金作为补偿。所以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签订,虽然没办理产权过户,但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成立。故法院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分析】

      本案中金某的行为是构成预期违约。金某作为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表明了自己不愿意合同约束的故意,合同对于该当事人已形同虚设,而另一方债权的实现就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有权在解除合同或要求另一方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房屋物权的变动不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合同之外的物权行为,而是买卖合同履行的组成部分,是买卖合同具体的履行方式。
      所以,只要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出卖方反悔,拒不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其结果仅仅是不发生物权的变动,但所有权没有转移并不影响合同债权的成立,买方可以依据买卖合同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由卖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过,在本案中原告具有选择权,她既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予以解除合同,无论原告选择哪一种方式,法院都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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