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7年6月,李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独家代理李某房屋出售事宜。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为82万元。2007年8月,李某委托中介公司张某代办该房屋的买卖交易手续、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的一切有关事宜。后张某代李某与周某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出售的价格为88万,中介费为售房价格的2%。周某购买该房屋后,联系上了出卖人李某,得知中介公司赚取了6万元的差价。周某认为,中介公司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吃差价”,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此,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差价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故判令中介公司向周某双倍返还差价款。
【分析】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非法赚取差价。这起案件中,房产中介显然违反了国家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为的各项规定,是典型的中介赚取差价案。本案中,中介公司从中赚取6万元并且中介公司刻意隐瞒该项利润,应认定该公司存在赚取房屋差价的行为。因此中介公司应依承诺向周某双倍返还房屋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