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切勿认为办了合同公证就已经妥当,应当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发布时间:2014-02-28 15:39:55

【案例】
      小王有一套房屋,小李欲30万买入。小王与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10天后交房,交将此合同送往公证处公证。第五天,小孙得知此房,欲50万买入,随即小王与小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同天在房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时,小李应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房屋买卖中双方将买卖合同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后该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确认问题。
      首先,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所有权的确认标准是什么?一般理解,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该房屋归谁所有。《物权法》第9条:“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所有权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在本案中,小王最后只与小孙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房屋应该归小孙所有。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行为只能说是强化了合同的效力(实质上强化了合同真实合法性),并不能代替房产所有权的变动登记行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公证行为不能对抗“房产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这一规定。因此,在本案中,小李可以依据合同向小王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向小孙或者小王主张物权,要求返还原物。
      在本案中,在小王与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应当马上要求小王与其代理产权过户手续。唯有如此,小李才能在签订合同之后保障能够得到该房。否则,小李不能要求小王或者小孙帮助其办理产权登记,其只能向小王主张债权,要求小王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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