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钟某、孟某系海宁某小区1号楼201室房屋权利人,张某、王某系海宁某小区1号楼301室房屋权利人。2020年9月前后,钟某、孟某家中客厅部位南侧出现较为严重的渗漏情况,致钟某、孟某客厅南侧及西侧墙体和天花板受损,客厅南侧地板受损,卫生间北侧及西侧墙体和天花板受损。2021年7月8日,海宁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钟某、孟某家中客厅南侧墙面、南侧外窗周边、卫生间西侧外墙顶部渗漏与张某、王某家中客厅南侧室外空调板排水管地漏处渗漏相关。之后钟某、孟某曾多次找到张某、王某沟通关于房屋漏水修补及赔偿相关事宜,但仍未能解决此事,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经张某、王某申请,海宁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工作人员到庭接受质询。钟某、孟某为证明其家中漏水损失金额曾申请司法鉴定,但经法院委托后,因未有维修方案,鉴定机构对该鉴定申请予以退回。经法院释明后钟某、孟某要求根据其提交的海宁A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表为依据确定其漏水损失。钟某、孟某另确认其房屋租金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房屋受损部位亦尚未实际修复。法院另查明,根据海宁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鉴定人员查勘发现,张某、王某家空调板地漏附近漏水部位已进行了防水处理,钟某、孟某也自述其起诉后已未再出现新的漏水情况。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反映,张某、王某家中客厅南侧室外空调板排水管地漏处渗漏水已致钟某、孟某家中因漏水造成装潢损失,虽张某、王某辩称空调板部位不属产权面积内,但该处设施系张某、王某房屋之专属配套设施,张某、王某作为专属使用人理应尽到充分的注意及管理义务,避免因漏水造成他人损失,且张某、王某曾对该部位进行改建,增加了漏水风险,故张某、王某理应对该部位漏水点予以修复,并对造成他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根据鉴定人员勘查发现张某、王某已对漏水部位进行了防水处理,且钟某、孟某亦表示近一年以来未再有新的漏水情况出现,法院认为可以反映出漏水点目前已经消除,现钟某、孟某再行主张张某、王某予以继续修复,并无依据,因此不予准许。其次,钟某、孟某主张要求张某、王某赔偿漏水所造成之室内装潢损失,并无不当,但钟某、孟某并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之具体金额,且钟某、孟某主张之损失金额较高,法院亦无法酌情确定,故对于钟某、孟某主张张某、王某赔偿装潢损失之诉请难以支持,钟某、孟某可待明确维修方案后另行主张装潢损失,或待实际维修后另行主张装潢损失。最后,钟某、孟某主张要求张某、王某赔偿租房损失,但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所以难以支持。据此判决,钟某、孟某之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本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根据海宁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可见,钟某、孟某家中客厅渗漏与张某、王某家中客厅南侧室外空调板排水管地漏处渗漏水有关。因而,由此产生的损失,理应由张某、王某承担。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张某、王某已对其空调板地漏附近漏水部位进行了防水处理,钟某、孟某自述起诉后未再出现新的漏水情况,现钟某、孟某虽要求根据其提交的海宁A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表为依据确定漏水损失,然其亦确认房屋受损部位尚未实际修复,房屋租金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故其相关主张,确实缺乏依据。法院认为钟某、孟某可待明确维修方案后另行主张装潢损失,或待实际维修后另行主张装潢损失及房租等费用,亦无不当。
此外,虽然判决对钟某、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判决结果对张某、王某而言,目前尚无需向钟某、孟某履行的义务,但正是由于张某、王某空调地漏漏水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钟某、孟某才因此申请鉴定,故本案鉴定费理应由张某、王某承担。